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笔名”、“昵称”等概念,它们是一种更广泛的范畴,将它们统一为“名字”。 “名称”是一个通用标识符,用于使主体个体化并允许它们彼此区分。
在本文中,我们将尝试回答这样的问题——是否有必要以及是否可以保护假名和昵称。
昵称(来自英语“昵称”)是最常用于在各种网站上进行通信以及在社交网络上个性化用户帐户的“小名”。
假名是在报告智力活动的任何结果时也可以在互联网上使用的虚构名称。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而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关系主体,这似乎也很重要,因为我们经常遇到流行互联网网站上的公然欺诈的情况,当不道德的用户在社交网络上创建具有相似昵称的网站时,因此可能对其真正所有者造成伤害。
至于假名,情况就更糟糕了。诈骗者也可以使用假名并用于牟利——例如,在创意或创业活动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违规行为。
因此,许多创意职业或企业家的代表面临着使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创造力个性化并保护他们的利益免受其他实体的攻击和不公平态度的问题。
关于名称使用的一般规则在第 1 条中提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9 条规定,姓名是识别参与民事交易的主体所必需的,出生时获得的姓名以及在一生中更改的姓名须接受国家登记。同时宣布更改名称的可能性,并需要通知所有交易对手。文章还指出,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使用假名。
但是,他人未经姓名或笔名同意,不得在创作、创业或其他活动中使用姓名或笔名。此外,如果姓名或笔名误导第三方了解公民的身份,并且也旨在滥用法律,则经姓名或笔名持有人同意后,不得使用姓名或笔名。
因冒用公民姓名给公民造成损害的,按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名誉、人格尊严和商业信誉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在艺术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65条概述了关于笔名的特殊规定,解释了作者以虚构姓名行事的能力,这是作者对姓名的个人非财产权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