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作品被认为是公司雇员作为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而创作的任何版权对象(文学作品、绘画、标志、图形、计算机程序等)(第1295条)。员工创造性活动的成果也是知识产权的对象,其专有权受俄罗斯联邦立法的管辖。必须与作品作者签订雇佣合同,以书面形式规定任务、截止日期和表演者完成官方任务的报告,并由雇员和雇主签字,以及其他文件。
在偶尔执行创造版权客体的任务的情况下,也可以与表演者签订民法协议,其中必须注明任务、完成工作任务的期限,并确定报酬的数额、其条件和支付程序。
谁拥有正式作品的专有权?
当雇员试图挑战雇主的专有权或第三方非法使用作品时,这些文件的存在可能会很有用。
在这种情况下,雇员自动获得对其作品的个人(道德)权利——根据第1295条的作者权和姓名权。也就是说,作为其工作职责(官方作品)的一部分而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作者无需注册其作者身份或创作作品的事实。它的创作事实以客观形式(绘画、照片、图画、文章等)表达就足够了。精神权利始终属于作者,在使用其创作活动成果时,必须提及其姓名,否则作者可以通过法院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正式作品的专有权属于雇主,除非雇主与作者之间的雇佣或民法协议(经 2014 年 3 月 12 日第 35 号联邦法 - FZ 修订)另有规定。
雇主在什么情况下会失去其专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独占)权自动转移给雇主3年,在此期间他必须自行决定使用该作品或将其独占权转让给他人。如果雇主不使用该作品,他有义务告知作者保密事宜。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专有权将返回作者。
如果雇主在提供其所支配的正式作品之日起3年内使用该专有权,则该专有权可以永远属于雇主。否则,雇主只能根据简单(非独占)许可条款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其金额、条件和程序在合同中规定或由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95 条确定。
应当指出的是,专业工作报酬权不能继承,但作者因故未获得的收入可以继承。
总之,我想指出的是,在俄罗斯司法实践中,如果作品不属于雇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则作者的工作成果可能不被承认为官方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其专有权仍属于作者。即使作者使用了雇主的物质资源(例如办公设备、材料、场所)来创作作品,这仍然不能被视为认定其为正式作品的依据,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则必须由雇主证明雇员所创作的作品是正式作品。为了证明这一点,需要在合同中包含附加协议或工作描述,表明作品的创作属于员工的职责范围(例如,撰写文章、创作图纸或徽标等)。否则,雇主将不会获得使用它们的专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