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是各种作品的复合体,由大量的知识产权对象组成,例如文本、照片、插图、信息图表、视频消息、视频课程、数据库、文学作品等。通常,博客发布在在线杂志、网站、互联网页面上,并且可以通过特殊的博客平台发布 (WordPress、Yandex.Zen 等) 或社交网络 (VKontakte、YouTube、Telegram 等)作者可以在其中与订户分享他的内容
博主可以被称为任何在互联网上传播公开信息并拥有稳定受众的人。
其法律地位受 2006 年 7 月 27 日联邦法律 N 149-FZ(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修订)“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的规定:“这是互联网上包含公开信息和访问权限的网站和(或)网站页面的所有者,每天有超过 3000 名互联网用户访问该网站和(或)网站页面。”如果说自 2014 年以来博主被要求将其博客注册为大众媒体渠道,那么自 2017 年以来他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这样做的。
应当指出的是,博主在其页面/网站上放置并通过独立创意作品创建的所有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且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规定受版权保护。
然而,除了版权客体之外,诸如表演之类的相关权客体也同样重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04条),因为博客作者在提交其材料时,不仅可以以其内容的内容吸引订户,而且还可以通过其提交材料时的创造力和艺术性来吸引订户,因此他可以被赋予表演者的身份(《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13条)。必须记住,只有当表演以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复制和分发的形式表达时,才可以作为相关权客体受到保护。
也就是说,博主的内容应被理解为其智力活动的结果,由独立的创造性劳动创造,因此是其知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博主就成为其合法的版权所有者。然而,并非博客上发布的所有信息都受版权保护。例如,版权对象不包括信息消息、民间艺术作品、国家和市政标志或官方文件等。
如果博客的作者与公司有专业关系,他们就不是该内容的合法所有者,因为使用该内容是他们在工作时间进行的专业活动的一部分。因此,他创作的内容应被视为智力活动的官方成果(RIA),其专有权属于雇主,因为该作品是在官方关系框架内进行的,并且是官方作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95 条)或作为官方任务的一部分而创作的表演(《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320 条)。博客作者仅享有报酬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95条第2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20条),并且不能将内容用于商业目的,因为他仅拥有作者个人的非财产权(例如署名权和姓名权),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
如果内容不是官方 RIA,则专有权仍属于博客作者,他有权自行决定使用该内容,而他的雇主仅在简单(非排他性)许可的条件下才有权使用该内容,并向他支付报酬,其金额、条件和程序由他们之间签署的协议确定,如果发生争议,则由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95 条第 3 款)俄罗斯联邦)。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内容的版权自动属于博客作者,未经博客作者许可,第三方不得使用该材料,但仍然经常可以观察到侵权情况。当出现有争议的情况时证明你的作者身份是相当困难的,收集证据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提前使用所有的保护机制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