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专利是指对同一发明授予两项专利,在制药领域我们最常遇到类似的情况,因为确保市场竞争力的问题对于制药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在这方面,往往会采取某些措施来确保资金回笼和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收入的条件。  

例如,原研公司可以针对同一药物发明提交多个申请,这是可能的,因为药物领域的研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并且随着化学物质的特性的研究,其新特性被发现,然后可以申请专利。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最初会获得一个通式的专利,其中可能包括几种具有已确定的新特性的化合物,随后可以为每种化合物提交申请。

例如,在美国,禁止双重专利申请,但仅限于开发者试图为同一发明获得两项专利,但第二项发明与第一项发明没有不同(即,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

在俄罗斯,禁止相同(相同)发明,但根据第 4 条第 4 条,允许在一种产品或一种方法中同时使用不同专利下的发明的可能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358 条。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保护主要物质的专利,然后针对已经获得专利的物质的一部分但在第一个专利中未公开的物质提出申请,则会产生有争议的情况。然而,根据发明申请审查指南,“如果一项发明涉及已知化合物的新形式,则该发明被认为是新颖的。如果一项发明涉及已知化合物通过共价以外的相互作用形成的新衍生物,则被认为满足新颖性条件。此类衍生物可以包括盐、水合物、溶剂合物、包合物、络合物等。”以及它们相对于已知物质是否在定性和定量方面具有新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