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介绍,创造性评估是实质审查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但在我们讨论这个主题之前,重要的是要了解什么是“创造性评估”以及为什么需要它。
创造性是发明获得专利性的必要条件。正是这一点表明,从现有知识和经验来看,独特的技术解决方案存在显着特征,这可以成为承认其可专利性的重要基础。未来,这不仅可以为该发明提供高度的市场竞争条件,而且可以成为公司有效发展的强大触发因素,更容易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外部条件,扩大联系,并为开发新的创新技术创造新的有前景的平台。
创造性的评估使我们能够识别要求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重要差异,以便识别发明中的非显而易见的特征。
专家在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首先确定是否存在最接近的类似物,以及新技术方案与其原型的识别特征的异同。对现有技术中提出的独特特征进行分析,以确定它们对作者声明的技术结果(发明)的影响的已知影响。
用于评估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的定义与用于识别新颖性的“现有技术”的概念相关。然而,在确定创造性时,使用了不同的分析技术。
如果新颖性是通过技术水平中包含的特定类似物来评估的一组新的基本特征,那么创造性就是确定应用本发明的特征以实现技术结果的显而易见性。
例如,在治疗高血压时,使用药物A,其由组分“b”、“c”、“k”组成。根据技术水平,我们知道成分“b”和“k”各自具有降血压作用。在这种情况下,“c”成分是辅助成分(例如水)。在这方面,我们不能承认该药物的专利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具有创造性,因为这些成分显然是用于治疗高血压,即达到技术成果(本案中的技术成果是创造一种用于治疗高血压的药物)。
但是,如果我们可以使用这些成分来治疗例如胃炎,而这在现有技术中是未知的并且影响技术结果的实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创造性并且该发明可以被认为是可专利的,因为这些成分用于治疗胃炎的用途并不明显。
必须记住,在检查创造性时,如果发明申请是在自信息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Rospatent 提交的,则技术水平不包括作者或从申请人处收到此信息的任何人所披露的有关发明的公开信息的来源。
因此,对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是实质审查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得出其专利性结论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