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回顾乐高公司的法律历史,关于乐高积木作为发明和工业设计可以在上面阅读。本出版物讨论了块作为商标的法律保护。
乐高公司认识到通过专利对其积木进行法律保护的两个缺点:首先,需要具有世界新颖性(这对于例如该公司第一个专利中描述的基本乐高积木而言很难实现);其次,专利权不能带来永久的垄断;相反,垄断期限较短(一般专利有效期不能超过25年)。
同时,该公司打算保护其产品免受竞争对手的假冒,因此采取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将块注册为商标。
商标因其潜在的无限保护期而特别有吸引力;例如,在俄罗斯,商标的法律保护期为 10 年,并且可以无限次续展。
商标为任何适合个性化的指定提供法律保护,即,将版权所有者的商品与任何其他人的众多商品区分开来。例如,乐高公司的标志就是一个商标[1],它将其产品与其他制造商的玩具套装区分开来。
基础积木区分乐高产品的能力并不明显,因为竞争对手在专利进入公共领域后发布了类似的积木。上述质疑是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
1996年,乐高在欧盟申请注册其红色底座单元。欧洲局暂时驳回了该申请,因为在其看来,玩具块的形状没有任何显着特征,并且潜在的商标仅由产品的形状(玩具组合的一部分)组成,而该产品的形状是为了实现技术结果而设定的。
乐高公司针对该申请的暂时拒绝表示,由于该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知名度和认可度,该积木在普通消费者的心目中被视为乐高公司的产品。欧洲局同意该公司的论点,该商标已注册,注册号为 000107029,适用于玩具,包括建筑玩具 [2]:
图1.商标号000107029
1999年,Ritwik Holding Inc.对与建筑设计师相关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因为该商标复制了实现技术成果所必需的产品的外部形式[3]。欧盟局重新考虑立场,支持Ritvik Holding Inc.的意见:依据《欧洲商标条例》第7(1)(e)(ii)条,撤销了与拼装玩具相关的商标注册
作为再现实现技术成果所需的产品形状的名称[4]。
该部的上诉委员会以及欧洲普通法院同意该部的立场。执法部门的出发点是,手册中包含的规范旨在防止通过商标对技术方案建立垄断,其本质是封锁[5]。
人们可能会认为乐高的狡猾之举失败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仅针对某些产品且仅在欧盟境内撤销了合法商标保护。
例如,商标号578936[6]在墨西哥注册:
图2.商标号578936
在英国注册的商标号UK00908886582[7]:
图3.商标号UK00908886582
比荷卢商标第856556号保护块的变色图像[8]:
图4.商标号856556
在俄罗斯,乐高积木共有三个商标,涉及游戏、玩具及其零件,并且建筑玩具也不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图5.商标号143051
图6.商标号203932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包含积木的商标并不意味着没有人可以使用乐高技术制造积木。乐高技术之前受到专利保护,该专利成为公共领域,即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
商标仅对使用块来使商品个性化提供法律保护。上面的意思是:
首先,如果商标以块的外部部分的形式表示,则内部部分的使用不属于商标的使用。例如,在此图像中,保护延伸到光滑侧和突出侧。
其次,商标必须专门用于使商品个性化,例如,在广告中或通过将块图像应用于包装。将积木用于商品个性化以外的目的并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例如生产积木并用积木制作建筑套件。
来源列表:
1. https://www3.wipo.int/madrid/monitor/en/showData.jsp?ID=ROM.1006003
2. 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trademarks/000107029
3.第 1 页案例评论乐高积木,作者:Florian Traub/URL: https://www.country-index.com/articles/article_83.pdf
4.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40/94 of 20 December 1993 o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8. https://www.boip.int/nl/merkenregister?app=%2Fitem%2Fbx5475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