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包括任何性质(生产、技术、经济、组织等)的信息,“有关科学技术领域智力活动的结果以及开展专业活动的方法,由于第三方不知道这些信息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如果第三方无法在法律上自由获取此类信息,并且此类信息的所有者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其机密性,包括引入商业秘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465 条)俄罗斯联邦)。也就是说,这可以是任何科学领域中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结果的信息,也可以是已开发的方法和获取方法,例如物质、技术流程、有关供应商和买家的信息、合同条件和价格等等。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IP)的客体,并且用于实现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因此它可以是销售和购买的客体。
专有技术的所有者对其拥有专有权利,该专有权利仅在维护有关其内容的信息的范围内有效。否则,所有权利人对生产秘密的专有权将被终止。
通过引入商业秘密制度并准备一套受保密制度约束的特殊内部文件,可以保护生产秘密。同时,重要的是让员工熟悉维持保密制度的条件,并且必须由他们签署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的责任。
公司关于商业秘密的内部规定必须规定: 确保信息安全和获取政府机构商业秘密的机制;确定和记录信息的程序,以及传播商业秘密的程序和披露的责任程度;信息具有商业秘密地位的时期,以及其保护领域的管理职能。
由于俄罗斯立法没有规定商业秘密的国家注册,因为如果它们作为知识产权对象成功获得专利,则其在官方公告中发布后的所有信息都将变得公开,并且失去了将该信息作为专有技术保存的必要性,那么为了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将商业秘密作为商业秘密保存是很重要的。然而,许多公司为了获得额外利润,可以根据许可协议将专有技术的专有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被许可人)。
在签订许可协议时,需要确保有关商业秘密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且不被第三方获取。还建议在执行许可协议之前签订预许可协议以保密。
如果被许可人签订了使用专有技术的简单许可协议,则其所有者保留在同一领土内使用生产秘密并向其他被许可人颁发许可的权利。
在签订许可协议时,被许可人获得在其业务中使用生产秘密的专有权,但并不成为其所有者,并且许可人无权与第三方就相同的专有技术签订相同的协议。
许可协议包括:
-生产秘密的描述和构成其主题的文件包;
- 描述专有技术的使用地点和方式,并标明使用该专有技术的领土,但如果未标明,则该协议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有效;
-付款义务(一次性付款或定期扣除),以及各方违反合同条款的保证和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在签订许可协议时,许可人必须在整个协议期间保留有关商业秘密的信息,并在协议完成后保留有关被许可人的信息。
如果一方不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则可以单方面或经双方共同决定终止本协议。
对于泄露或非法使用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根据民法规范,通常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72 条第 1 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形式规定责任,该赔偿应全额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83条,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该条不仅规定缴纳罚款,还规定监禁、劳改等。
然而,为了追究员工的责任,重要的是在公司内创造条件来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并且雇主必须有员工违反行为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