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水产品通常作为发明受到保护,尽管注册的不是香味,而是其化学配方。香水版权保护的反对者指出香水缺乏客观的表达形式,主张使用专利法对香水进行法律保护。他们认为香水配方只能申请专利。也就是说,根据第 1 条。 1350 GK是与该产品相关的香料领域的技术解决方案。例如,第2575778号“香水”专利指定了一种香水配方,其成分组合是以前从未使用过的,而本案主要是化学元素的组合。创造性在于该组合物以前从未使用过,其工业实用性在于其在标准设备上创造的可能性。如果消费者与特定产品有明确的关联,也可以将香水注册为嗅觉商标。有一个已知的案例,将香水作为嗅觉商标申请专利 - 第 1 号。 470375 “皮革香味”,是由图像、语言、触觉、感觉和嗅觉元素组成的组合名称(真皮标签)。也就是说,香水也可以被注册为个性化的一种手段,但前提是消费者将其与特定产品联系起来。嗅觉商标被撤销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如果注册了令人不愉快的气味,他们可能会认为它违背公共利益、人道原则和道德,因此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要求取消该商标。

但香水的版权保护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然而,所创造的香气(香水)可以归属于创造性工作的结果,这意味着可以认为它们可以受到版权的保护,从这一点来看,所创造的作品必须符合客观形式和创造性等特征。

根据第 3 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作品的客观形式是书面、口头、图画表达,以及录音或录像、体积空间形式,但其中不存在嗅觉形式,因此假定香水不具有客观形式。然而,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第 3 条中没有直接提及这种形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59 条规定,除了提到传统形式外,还允许其他形式的存在,但这不能成为为保护香料而应用版权的障碍。

必须考虑到,客观形式意味着通过人类感官再现和感知作品的能力,并且由液体形式的各种化学元素的组合产生的香水的香气可以以与例如由另一位艺术家再现的艺术家的绘画或由音乐家再现的著名作曲家的音乐作品相同的形式再现。

至于感知,是借助嗅觉器官来进行的,也就是说人类的感官存在感知香气的可能性。

因此,香水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以液体或固体形式呈现,通过嗅觉器官感知。

根据“创造性贡献”的标准,涉及作者个性在作品中的反映,并在于作品的新颖性和独创性,香水也可以是新颖的和原创的,不同于现有的香料或其化学配方。

香水创造者的创造性贡献可以通过这样的事实得到证实:未来的香气最初以关于其某些色调的兼容性的想法的形式在作者的头脑中形成。随后,通过组合产生香气所需的物质以客观形式表达,这意味着可保护性标准适用于它。因此,我们可以说大多数香水都是通过创造性工作创造出来的,它们反映了作者的个性。

然而,在实践中已知

法院判决

关于承认香水作为版权客体的不可接受性(例如,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香水只能作为专有技术受到保护,因为它不反映其创造者的个性,并且没有作者创造性贡献的迹象)。

然而,还有其他司法实践,根据这些实践,香水可以被归类为受版权保护的香水。例如,法国兰蔻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向荷兰法院对荷兰公司Kecofa提起诉讼。 Kecofa推出了Treasure香水,与兰蔻的Tresor香味相似。法院认定 Kecofa 侵犯版权,并得出以下结论:

-香水的香气具有客观形式,由嗅觉器官感知;

- 香气和带有香气的液体是不同的物体(法院比较了一张不是版权客体的纸,尽管它包含作为版权客体的文本);

-如果香水再现了玫瑰的香味,那么它就不能受到版权保护,因为调香师必须对组合物做出创造性的贡献,而Tresor香水的香味满足这一标准。

这样的实际案例很少,但可以假设这个问题将来会得到解决。

总之,我想补充一点,给予香水版权保护可以提供有效保护其开发者权利的机会,反过来,开发者将无法滥用他们所创造的香水的专有权,因为法律规定了自由使用该作品的方式,例如用于个人目的。

但是,由于从版权的角度来看,承认香料作为受保护对象存在一定的法律不确定性,因此希望主张其权利的公司很少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