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受到重视。本文介绍了哪些智力活动成果不受专利法保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345 条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55 条)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存在例外的材料。
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的存在。
然而,在决定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应当考虑到以下内容不能被归类为发明和实用新型: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由于其对社会和发展的重要性而不受保护);
-计算机程序和集成电路拓扑、游戏规则和方法;
-智力或经济活动的方法(例如,火车时刻表、交通规则、礼仪规则、计划、财务、会计、簿记、预测、各种表格等);
- 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及其生产的生物学方法、克隆人和他的克隆的方法、改变人类生殖细胞遗传完整性的方法或将人类胚胎用于工业和商业目的的方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0条,第6款)。
另外,下列各项不能归类为专利权的客体:
-仅包含信息呈现的决策;
-仅与产品外观相关并旨在满足审美需求的设计决策;
-所有违背公共利益、人道原则和道德的发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350 条第 5 条和第 6 条)。
也就是说,上述均不适用专利法的客体,因此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一部分的计算机程序提供法律保护。也可以应作者的要求进行注册,由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根据第 1 条进行注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62 条,但完全是可选的,也就是说,它不构成法律。通常,作者诉诸注册计算机程序,以便告知公众版权的存在(注册信息在专门公告中公布),并在发生冲突情况时使用该信息作为证据,间接为程序做广告,并简化其过境运输的程序。
为技术或艺术理念申请专利也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它们体现在有形的东西中,那么这是可能的。
拒绝对发明进行法律保护的原因可能包括,例如,如果错过了作者可以提出申请的 6 个月的专利期,或者没有按时缴纳专利续展费,则在公开信息源中过早披露了其本质。
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其法律保护不包括在:
-仅由产品的技术功能决定的决定;
-建筑物体(小型建筑形式除外)、工业、水工和其他固定结构;
-由液体、气体、粒状材料等制成的具有不稳定形状的物体。
法律保护的重要对象包括个性化手段。拒绝将其注册为商标的理由是:
-缺乏独特性(常用名称、具有普遍接受的符号和术语的名称、表征产品特性或以产品形式制造的名称);
- 名称仅包含字母的组合(例如,没有语言表达或图形设计的缩写);
-使用官方级别接受的符号(例如,国际组织的旗帜或标志);
-如果它们是虚假的并且误导了消费者;
-违背公共利益,违反人性和道德原则;
-类似文化遗产的珍贵物品,具有文化价值;
-与先前注册的商标重复或容易混淆的相似。
